據(jù)統(tǒng)計,中國出口中以FOB成交的占到70%,但專家指出:FOB對出口商的風險更大,有可能造成貨、款兩空的結局。
目前我國出口合同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比例越來越大,而且收貨人指定船公司的少,指定境外貨代的多,這并不符合FOB條款的含義。
八十年代,我國的對外貿易實行的是國家統(tǒng)制政策,除少數(shù)三資企業(yè)外,外貿經營權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級的專業(yè)外貿公司,到八十年末才擴大到市、縣級外貿公司和重點生產企業(yè)。當時我國的航運市場還沒有對外開放,中遠的遠洋干線船遠不能適應對外運輸?shù)男枰?,大量出口貨物必須通過香港中轉。國家為保護國輪和保險業(yè)的發(fā)展,提出了出口做CIF、進口做FOB,這成為當時對外貿易洽談運輸條款的準則。但也由于出口貨物沿途中轉環(huán)節(jié)多,往往提供給買方的二程船信息不準確,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,加以客戶防止我方預借提單、倒簽提單,也有堅持要做FOB指定船公司的。自九十年代我國對外開放航運市場以來,各外資班輪公司紛紛搶灘中國的主要沿海港口,特別是上海港。外資船公司的進入,為國外買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條件。同時三資企業(yè)的蓬勃發(fā)展,國家賦予生產企業(yè)和科研院所的進出口經營權,我國已不再是專業(yè)外貿公司一統(tǒng)天下的局面,而是形成了大經貿的格局。加之國際貿易也從賣方市場轉變?yōu)橘I方市場,出口做CIF除國有企業(yè)有一定的傳統(tǒng)影響外,其他企業(yè)是隨行就市,使出口FOB的貨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。
隨著境外船公司進軍中國航運市場,境外貨運代理也蜂擁而入。境外貨代的活躍,使我國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貨量急劇上升,加之1997年以來班輪公司屢屢漲價,漲價次數(shù)頻,漲價幅度大,漲價通知急都是歷史罕見,使原來略有盈利的運費支出變?yōu)闊o利甚至反虧,部分外資業(yè)務人員為規(guī)避運價風險,主動做FOB。因此近幾年來出口做FOB的貨量連連飚升,有些外資企業(yè)幾乎達到80%以上,而且還有上升的趨勢。
FOB條件下買方應該是指定船公司
為什么指定境外貨運代理?
FOB貿易術語的責任劃分是以貨物越過船弦為界,也就是賣方將貨交給船公司。從目前FOB的實際使用情況看,指定船公司的少,絕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貨運代理公司。按照國際商會1990年和2000年的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》,F(xiàn)OB指定境外貨代應使用FCA術語,即貨物承運人,其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就不是以越過船舷為界,而是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。雖然FCA術語已公布10年,但實際使用卻寥寥無幾。主要是貿易雙方對FCA的認知程度,更多考慮的是使用習慣的約定,從賣方來講使用FCA術語,仍是接受沒有物權性質的貨代提單。以上可能是FCA術語不能廣泛應用的原因,而較長時間使用著FOB術語的“變形”做法。
那么在FOB術語下,買方為何要指定貨運代理呢?從買方來講無非是出于幾種考慮。有的是要求貨代承擔辦理清關、分撥集運、物流等服務;有的是要求貨代為其把握準確的交貨付運情況;有的是可以通過貨代獲得優(yōu)惠運價,當然也不排除少數(shù)不法商人利用貨代或串通貨代騙取賣方貨物的。從上可知,被指定的境外貨代是奉買方為“上帝”。在買方市場的情勢下,賣方“明知前有虎,偏向虎山行”,也是不得已而為之。
一旦發(fā)生無單放貨,買方怎么辦?
目前,除一些國際上知名度高的國際貨運代理外,多數(shù)境外貨代的資質情況難以考證,無單放貨雖然是個別心懷不軌的人所為,但其陰影卻始終籠罩著發(fā)貨人。不法商人與境外貨代互相勾結,大多是以小金額的訂單試幾票,讓發(fā)貨人感到結匯安全,然后就以較大金額的訂單騙費。這里出問題的關鍵在于貨代提單只能提供給賣方作結匯之用,它不是物權憑證。真正的物權憑證——船公司提單掌握在貨代手里,貨代憑船公司提單把貨提取出來,買方則不去銀行贖單,這樣將致使賣方貨、款兩空。所以賣方遇到FOB下指定貨代則是提心吊膽,不知何時會發(fā)生滅頂之災。為防止貨代騙貨,各外貿企業(yè)也采取了若干預防措施,如通過國際咨詢機構進行資信調查,投保出口信用險(該險種一般對此是除外的),要求買方配合讓境外貨代公司出具擔保,企業(yè)內部加強審核把關,等等,但仍難以避免出現(xiàn)萬一。
現(xiàn)在外經貿部通過各有關外經貿委(廳、局)向各外貿企業(yè)和貨代業(yè)發(fā)出了《關于規(guī)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》,外貿業(yè)務人員可據(jù)此向客戶轉達,要求不指定貨代;可以向簽發(fā)提單的國內貨代要求出具保函。這兩種都是很好的辦法,前者做起來比較困難一些,因為境外貨代從中作梗,買方往往不會聽信賣方的。后者應該說是目前來講最 佳的辦法,因為這些境外貨代在中國設立辦事處,必須有一家國內貨代為之舉薦。按理講負責舉薦的國內貨代應對其資信負責,但我國現(xiàn)行的法規(guī)對舉薦者并沒有任何要求,被舉薦者也并不一定通過舉薦者開展代理業(yè)務。現(xiàn)在外經貿部的這一通知要求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由國內貨代簽發(fā)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,并向發(fā)貨人出具保函,使發(fā)貨人的貨權得到了保障。這也促使國內貨代必須對境外貨代的資質進行考察,才敢于承擔此責任。與此同時,境外貨代若找不到國內貨代為其代理,它就承擔不了被買方指定的角色,買方當然也就不會埋怨賣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?!锻ㄖ返囊?guī)定是給我國發(fā)貨人的福音,能否得到實施,還得看各級政府部門對貨代業(yè)的管理力度,同時交通部還應照會船公司,境外貨代企業(yè)的訂艙必須通過國內貨代,這樣才可把境外貨代辦事處的經營活動堵死。在《通知》尚未實施之前出現(xiàn)境外貨代無單放貨的唯 一處置辦法,就是向法院起訴,同時嚴格關注境外貨代辦事處的動向。往往這些貨代一旦騙貨得逞就銷聲匿跡,即使法院裁決勝訴,也是贏了官司拿不到錢。但通常賣方遇到此種情況首先是向買方追索,而法律界人士告誡,若向買方追索中法律用語不當,或者買方虛情假意地訂出還款計劃以此拖延時日,再去法院起訴,其結果可能是敗訴而不是勝訴。我們都知道FOB(Free On Board)也稱離岸價,即裝運港船上交貨。按FOB進行的交易,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,賣方應在合同規(guī)定的裝運港和規(guī)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,并及時通知買方。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,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。